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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征。

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征如下:

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創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總稱。知識產權有以下特點:獨占性。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方面,同壹項智力成果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完全相同的知識產權。

另壹方面,權利主體依法享有智力成果的專有使用權,未經法律規定或者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智力成果。地區性的。

壹項知識產權只在其產生的特定國家或地區的領土內有效,沒有域外效力。其他國家沒有保護它的義務。壹般來說,依法及時產生的知識產權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有效,超出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

當知識產權消滅時,相關的智力成果進入公共領域,人們可以自由使用。物體的不可見性。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智力成果,但智力成果沒有物質形態,這是知識產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的壹大區別。

詞源起源

從表面上看,知識產權可以理解為“對知識的財產權”,其前提是知識具備成為合法財產的條件。然而,知識的本質是壹種客觀的、自由流動的信息。壹旦作為信息的知識被傳播,提供這種信息的人就不能獨占地控制這種信息。

那麽這些信息所表達的智力成果就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信息創造者的財產。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通過給予智力成果的創造者專有的使用權和轉讓權,創造了壹種前所未有的產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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