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許減刑的情況:1。立即執行死刑的罪犯。2.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罪犯,壹般不具備減刑條件。3.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故意犯罪,因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從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年內不予減刑;新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從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四年內不予減刑。4.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死刑未執行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重新計算,減為無期徒刑,五年內不得減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