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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是幾年?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的刑罰,是對嚴重犯罪分子僅次於死刑的嚴厲刑罰。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刑法的規定仍然是壹種政策讓行,即判決之日起兩年後確有悔改、立功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仍將減刑為有期徒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後,其刑罰執行期限的計算將以刑法為依據。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兩年後可以減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後可以減刑。減刑的範圍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壹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條無期徒刑經過壹次或者多次減刑,實際刑期不得少於十三年,起始時間從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無期徒刑罪犯減刑後的最低刑期為13年,即無論無期徒刑罪犯如何減刑,至少要到13年後才能出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減刑後實際刑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壹)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刑期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少於十三年;(三)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人民法院限制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執行期滿後不滿二十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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