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財產是指繼承開始後,在法定期限內無人接受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非繼承、非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其所屬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國際私法中的未婚財產是指具有涉外成分的財產,包括國內公民死亡後遺留在國外的財產和外國公司死亡後遺留在國內的財產。
壹般認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無繼承的財產:
(1)被繼承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未立遺囑指定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或者所立遺囑或者遺贈無效;
(2)所有繼承人、受遺贈人放棄或者拒絕接受繼承或者接受遺贈的;
(3)所有繼承人被剝奪繼承權的;
(4)有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明,公告期滿後無人出面主張繼承或受遺贈的。但必須指出,當第壹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時,如果第二順序有繼承人,則不屬於無人;當所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放棄或喪失繼承權、受遺贈權時,如果有後繼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補充繼承人、受遺贈人,則不屬於沒有繼承的財產。
綜上所述,無人繼承無人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然後用於公益事業或者歸集體所有,由集體來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160條
非繼承、非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其所屬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