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買賣仿真槍的,認定為槍支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不認定為槍支,就不會判刑。槍支是指以火藥或壓縮氣體為動力,使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足以造成人員傷亡或意識不清的各種槍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眾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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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三條嚴格控制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制造(含改裝、組裝)、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
國家嚴懲違反槍支管理的違法犯罪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舉報違反槍支管理的行為。國家保護檢舉人,對檢舉違反槍支管理犯罪有立功表現的人員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