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效力。即從當事人結婚時起,婚姻就沒有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騙取結婚登記,該婚姻自始無效,而非自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公告之時起無效。這種婚姻關系,無論婚姻事實是否發生,婚姻時間是否長久,都被法律確認為從未存在過,不受法律保護。二、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因為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缺乏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屬於非法婚姻。法律對夫妻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是以婚姻合法有效為前提的。因此,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不適用於無效婚姻或被撤銷婚姻的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54條,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夫妻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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