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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法律行為的轉化

法律分析:無效法律行為是指法律上確定的民事行為,當然,由於缺乏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而完全沒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當法律行為無效時,當事人想要達到的法律效果並沒有發生。作為無效民事行為的救濟機制之壹,無效法律行為的轉化可以最大程度地實現意思自治,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在我國現行法律尚未明確規定無效法律行為轉換制度的前提下,利用無效法律行為轉換有效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有利於體現誠實信用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生效。

對方當事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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