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壹般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抗力發生後,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的擴大,未采取的,應當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壹方因對方根本違約或經催告不履行義務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僅在將來生效,違約方應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此外,如果追溯到過去,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為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恢復原狀所發生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