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訂立合同時,雙方應當作為平等主體協商壹致,合同中約定的每壹條款都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壹方在不了解對方具體情況的情況下,在壹方的脅迫下,采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其合法權益肯定會受到損害。本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合同雙方為了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而訂立的合同是非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無效。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合同的形式、內容、格式都是合法的,但訂立合同的目的是非法的,就是用合法的形式掩蓋其非法的目的。比如用合法的買賣合同掩蓋其非法占有的合同是無效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
這種合同當事人的目的是滿足自己的私利,其危害性是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旨在損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是無效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所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中的強制性規定和違反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而不是地方性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
無效合同的處理是:因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