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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困難證明

法律分析:司法救助是指當事人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向法院緩交或者減交的行為,而法律援助是指當事人因經濟困難無法委托代理人時提出的申請,所以兩者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進行司法救助的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對有充分理由證明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壹)當事人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和撫恤金的;

(二)當事人追償養老、社會保險、勞動報酬和生活確有困難的;

(三)當事人是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醫療費用、物質賠償,本人生活確有困難的;

(四)當事人是孤寡老人、孤兒或農村“五保戶”的;

(五)當事人是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

(六)當事人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撫,生活困難的;

(七)當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領取失業救濟金,且無其他收入、生活困難的;

(八)當事人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九)當事人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生活困難的;

(十)當事人正在接受有關部門的法律援助;

(十壹)當事人是福利院、孤兒院、養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社會福利機構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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