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商鋪查封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提出查封申請時,法院通過司法途徑查封被告名下的商鋪。查封後,商鋪不能轉讓、抵押,但仍可繼續居住使用。強制查封後,被告不能轉讓店鋪,也就是說店鋪的權利受到限制,不能轉讓或贈與他人。店鋪可以被法院查封很多次。人民法院查封不動產應當以案件的訴訟和執行情況為依據:1。執行依據中明確記載不動產數量、位置的,實際查封數量、位置應當與其相當;二、已能確定地點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應載明被查封不動產的具體地點和數量;三、不可分割的不動產應當整體查封,但協助執行通知書應當載明被查封不動產的具體價值。所以法院有必要對店鋪進行查封,查封後店鋪無法繼續經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九條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查封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保管有關的產權證明。
第十二條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適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由被執行人保管。繼續使用人民法院指定由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對財產價值沒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