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裁定書的適用範圍主要強調“筆誤”,是指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中個別文字書寫錯誤、計算錯誤;訴訟費用的遺漏和筆誤;其他筆誤或疏漏,可能無法“糾正”事實、適用法律和判決結果。如果進行這樣的“補正”,就是違反了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實際上已經作出了新的判決,改變了原判決結果,從法律角度來說是不合法的。法院作出的補充裁定、判決、裁定或調解書,都是法院的法律文書。補充裁定只是更正法律文書中的筆誤,作為更正後的法律文書的附件存在,與更正後的法律文書密不可分。補充裁定對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具有補充、糾正、遺漏和錯誤的作用。壹般情況下,只要有可以補正的法律事項,隨時可以發出補正裁定書進行補正,不需要等待判決生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更正裁定在作出或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不可上訴。壹般情況下,只要有可以補正的法律事項,隨時可以發出補正裁定書進行補正,無需等待裁判文書生效。由於現行法律對更正裁定書的出具期限沒有進行必要的限制,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判決生效前後進行更正是可行的。
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第壹審人民法院依照前款第三款的規定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再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二審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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