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1,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社會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擴展數據:
《民法通則》第六十條: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壹條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受損失的壹方。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
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物,返還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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