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委托是“書面委托”的對稱,是口頭委托的授權代理人。口頭形式靈活簡單,便於當事人采用。但由於沒有口頭形式的書面證據,往往很難核實爭議。重大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壹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是口頭形式的,並不意味著不能出示任何書面文件。但是,這種書面材料只能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明,而不能作為合同成立的重要要件。口頭合同怎麽鑒定?法院壹般可以從以下幾點判斷:1,壹方履行了全部或者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了履行,應視為合同成立;2.如果雙方對合同的必要條款沒有異議,只是對合同的不必要條款有爭議,應視為合同成立;3.如有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應視為合同成立。重要的是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事實,而不是舉證的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第九百壹十九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