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八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不滿0.5立方米或者幼樹不滿2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林木或者出售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蓄積量計算,為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立木蓄積量不滿二立方米或者幼樹不滿五十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至三倍的罰款。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活立木蓄積量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林木價值3至5倍的罰款。超過木材生產計劃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