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四條與刑事案件壹並審理。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理過度拖延,才能在刑事案件審理完畢後,由同壹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百四十七條刑事案件立案後,應當及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起訴狀。
第壹百六十壹條在第壹審期間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第二審期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在刑事判決、裁定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