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點醫療機構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服務範圍;
(三)醫療保險基金結算方式和標準;
(四)協議雙方不能履行服務協議規定的責任;
(五)協議中止、解除和終止的條件;
(六)協議的有效期限;
(七)其他應當約定的內容。
法律依據:《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建立醫療費用結算關系。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壹)協議雙方法人的基本情況;
(二)定點醫療機構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服務範圍;
(三)醫療保險基金結算方式和標準;
(四)協議雙方不能履行服務協議規定的責任;
(五)協議中止、解除和終止的條件;
(六)協議的有效期限;
(七)其他應當約定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