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尊重和體現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不斷提高法律質量。立法要符合我國的政治制度和歷史傳統,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進程,制定適合我國的良法。
2.科學合理規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科學合理規範國家機關的權利和責任。
3.科學立法必須是民主立法。立法是否科學,取決於項目是否科學立項。科學立法的初衷是實事求是,從當地實際出發。
科學立法的要求:
1.科學性:立法必須遵循客觀規律,反映社會發展的需要,保證法律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2.民主:科學立法必須廣泛征求各方意見,保障人民的參與權和表達權,保證立法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3.程序性:科學立法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確保立法的合法性和權威性。
4.針對性:科學立法必須針對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實際情況,制定符合客觀需要的法律法規。
總之,科學立法需要立法者加強調查研究,深入廣泛地了解社會發展的需要,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使立法符合客觀發展的規律,制定出符合客觀需要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