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礦產資源的保護。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單獨申請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進行登記,但已依法申請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範圍內為本單位生產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1.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2.采礦許可證被註銷或者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3.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4.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原生和伴生礦產除外);
5.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