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與人相撞構成交通肇事罪。壹般來說,情節不加重的,應該判三年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1.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註意,這裏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按照這個標準,財產直接損失不足30萬元,或者損失遠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後不足30萬元的,不構成本罪;
4.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飲酒、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是無牌照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