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壹次銷售卷煙、雪茄煙超過50支的單位或者個人,視為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
第五十七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