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壹百零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執業獸醫備案,從事經營性動物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動物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所在的動物診療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獸醫從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動物診療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獸醫資格證書:
(壹)違反動物診療操作技術規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獸藥和獸醫器械的;
(三)未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動物疫病撲滅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