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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抗辯的條件

法律分析:(1)被告人不具備犯罪的主觀要件。犯罪由故意或過失構成。以故意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不構成故意犯罪,因為被告人沒有主觀故意。以過失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由於被告人沒有過失,不構成過失犯罪。既不是故意,也不是過失,不構成任何犯罪。

(2)被告人不是犯罪的主體。犯罪還必須符合刑法規定的主要要件。犯罪主體需要達到壹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3)被告人犯罪行為的證據不足。“罪刑法定”、“罪刑相當”等法律原則作為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或者證據鏈脫節,會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應當作無罪辯護。

(4)辦案機關程序違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用於證明案件事實極有可能是錯誤的,其真實性和公正性難以保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壹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有權控告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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