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行政許可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在特定情況下設定,部門規章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權設定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在設定行政許可時會作出壹定的限制,不得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等應當由國家統壹確定的事項設定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預先存在的行政許可;設定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在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
法律可以對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發布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行制定法律或者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六條
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範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法律、法規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的,不得增設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條件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其他違反上位法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