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有住房的;(2)退休;(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已經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並將戶口遷出本市的;(八)職工與非本市戶籍的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在本市就業並離開本市的;(九)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十)部分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十壹)因職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特殊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法律客觀性:
住房公積金條例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