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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可以提取吳江公積金?

法律主觀性: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有住房的;(2)退休;(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已經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並將戶口遷出本市的;(八)職工與非本市戶籍的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在本市就業並離開本市的;(九)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十)部分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十壹)因職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特殊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法律客觀性:

住房公積金條例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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