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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規章的制定者

法律分析:部門規章壹般指行政室,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中國的法律體系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組成。下位法低於上位法,法律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規的壹般形式是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法律效力低於法律;地方性法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制定,其法律效力低於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由中央部委制定,法律效力低於地方性法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

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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