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單位應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3.機動車來歷證明,如購車發票;4.機動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5.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原件;6.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原件;7.車船稅完稅或免稅證明;8.機動車登記、轉移和註銷登記/轉移申請表原件。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就業、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等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1)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以下便利:
(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4)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等計劃生育證件;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