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對擁有槍支的人進行限制。265,438+0歲以下的人不允許擁有槍支,經銷商不允許向以下群體出售槍支:被判定患有精神病的人,在軍隊中開小差的人,非法居留的外國人和服刑壹年以上的人。私人購買者要等5天,經過調查判斷符合要求,才能發放槍支。
其次,同時對個人擁有的槍支種類有限制,比如半自動槍,彈匣容量也有規定(視各州實際情況而定),對改造也有限制(不允許改成軍用類型),彈藥只能民用(不允許使用爆破彈、穿甲彈等高威力彈藥),否則違法。
最後,建立所有槍支的完整檔案,以便在案件發生時,通過對子彈等的鑒定,很容易找到開槍的槍支,找到失主。
通過以上規定,我們可以保證公民在被允許合法擁有槍支的情況下,能夠得到盡可能好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