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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救濟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法律分析:如果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被出租人侵犯,給承租人造成損失,承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限制優先購買權的情況有哪些:(1)***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 *如果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 * *某人的優先購買權優於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不能與* * *某人的優先購買權對抗。(2)出租人基於特殊身份出售租賃物。基於特殊人身關系的買賣關系不同於壹般買賣關系,其中包含了身份關系的考量。(3)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特定方式的變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壹條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侵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 *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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