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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國歌的刑事責任是從什麽時候開始的?

國歌法10將於10月1日起實施侮辱國歌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9月6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國歌法》。本法自2017 10 1起施行。

國歌法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開幕和閉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開幕會議和閉幕會議,奏國歌。唱國歌時,在場人員要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敬國歌的行為。《國歌法》還規定,為體現國歌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國歌不得用於商標或變相商業廣告,不得用於私人葬禮活動等不適當場合,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國歌應納入中小學教育。中小學校應當把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習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奏國歌的禮儀。

在法律責任方面,《國歌法》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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