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是秘書的壹項重要工作。新管理辦法進壹步明確了信息披露的責任主體,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顧問、交易對手、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服務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1.真實性原則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應當基於客觀事實或事實判斷和意見,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記載或虛假陳述。
2.準確性原則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使用清晰、適當的語言和簡明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傳、廣告、恭維或者誇大的詞語,不得含有誤導性陳述。
3.完整性原則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容完整,文件齊全,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4.及時性原則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5.公平披露原則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要信息,以保證所有投資者能夠平等獲得相同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對象披露、泄露或泄露。
法律依據
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產品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