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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第41條中的壹般違法行為有哪些?

公證無效或不合法,通常有兩種形式:壹是違反法律規定內容的公證;第二,公證程序違法,滿足其中壹方,公證無效。

法律分析

對各種法律行為進行公證,包括合同、協議、委托、聲明、招標、投標、拍賣、貸款、抵押、股票發行、設立股份制企業、有價證券轉讓、拒付票據、代管、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商品房買賣、預售、房屋租賃、各種社會活動、證據保全、繼承、收養、遺囑和贈與等。公證處將按照要求和規定受理大家提交的公證申請,不符合公正要求的將退回公正申請。司法相關法律法規對公證處公證的範圍有嚴格的規定,超出範圍就不公平,這也是規範司法制度的需要。界定司法範圍不僅是為了完善司法制度,也是為了防止濫用司法。《公證法》規定了公證員、公證員的過錯責任制度,即公證員、公證員因自身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和公證機構因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總的來說,確定範圍,明確公平目標,提高公平工作的效率和質量,也是公平工作的壹貫作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條公證員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或者與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處申請復核。公證書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處應當撤銷公證書並予以公告,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處應當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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