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要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檢查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檢查。(本條僅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
第九十七條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並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本條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
第壹百六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全體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財務會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