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產保全後多久可以強制執行,視以下情況而定:
(1)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非訴執行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但應當扣除中止執行的期限;
(2)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執行期限。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執行工作由執行者執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執行機構。
第236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麽?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權利人或者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
4.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
5.它屬於執行法院的管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