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許可內容建設的城市建設工程,逾期未拆除的城市臨時建設工程;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鄉村建設項目。違法建設當事人不立即停止建設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查封違法建設施工現場,扣押違法建設施工工具和材料;違法建設方拒不拆除或者回填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立即拆除或者回填。逾期未改正或者未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的期限壹般不超過15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壹倍以下的罰款: (壹)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未在批準期限內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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