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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單方民事行為是絕對無效的?

首先,“民事行為”的概念已經被《民法通則》所拋棄,民事法律行為已經拋棄了合法性的要件。現在的民事法律行為相當於以前的民事行為。

其次,之所以要確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是為了保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同時為了鼓勵交易,保護相對人的利益,不直接確定為無效。如果是單方法律行為,即使存在對方的單方法律行為,對方也沒有意思表示,所以不需要考慮對方的信賴利益和民法上鼓勵交易的原則,因為單方行為不是雙方的交易。直接認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年齡和智力實施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未經同意即可達到保護自身利益的目的,無需追認。此外,單方面民事法律行為是壹種不需要對方同意的法律行為。壹般這種行為是壹種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因為民法的原則是不允許單方面隨意為他人設定義務。既然是處分權利的行為,壹般不利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這個角度來看,批準也是不必要的。

最後,以上是我自己的觀點。這個法狗只是壹個見識淺薄的大學生。如果我說錯了請原諒我→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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