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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了外地轉來的治安案件,壹定要給對方答復嗎?

法律解析:異地移送的治安案件需要答復,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自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轄,立即將案卷材料移送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或者上級公安機關,並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條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賣淫、嫖娼、賭博、毒品案件除外。移送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時,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應當在移交前及時收集證據,並配合犯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取證。

第十條幾個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的行政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違法行為實施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壹條對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同壹公司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對於重大復雜的案件,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指定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公安機關。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自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轄權,並立即將案卷材料移送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或者上級公安機關,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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