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具體內容是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七條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總數不得超過200人。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的資產規模或者收益水平,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於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