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國家對農村集體財務有什麽規定?

國家對農村集體財務有什麽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由農業部、監察部於2011 65438+21以農經發[20165438] 13號發布。《條例》第***19條自2012+0日起施行。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的管理和民主監督,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由農業部、監察部於2011 65438+21以農經發[20165438] 13號發布。《條例》第***19條自2012+0日起施行。1997 65438+2月16農業部、監察部發布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19975號)廢止。

擴展信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

第十條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後,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安排專門時間回答群眾提出的問題和疑問,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回答和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如果壹時難以回答,要給出解釋。不允許對提出和反映問題的群眾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十壹條鄉(鎮)、村兩級應當建立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檔案管理制度,及時收集、整理財務公開檔案,並妥善保管。財務公開檔案應當包括財務公開的內容、審核材料、成員的意見、建議和處理記錄等。

第十二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下列監督權:

(壹)有權對公開的內容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托民主理財小組審查有關財務賬目;

(三)有權要求有關方面就財務問題作出解釋或回答;

(四)有權逐級反映財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百度百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

  • 上一篇:國家氫能政策
  • 下一篇:欠費收據怎麽寫有法律效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