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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變動的模式有哪些?

壹:物權變動方式是指物權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定方式。

第二,物權變動有兩種模式,即意思主義模式和形式主義模式。

意誌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

意思主義是指物權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誌(如果當事人達成協議)發生變動,不再需要其他要件的效果。物權變動的意思主義模式可以分為絕對意思主義和相對意思主義。前者是指物權只有根據當事人的意誌才能具有絕對的轉讓效力,意思主義的確立以1804《法國民法典》的制定為標誌。其立法者將契約視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將契約自由的民法精神發揮到極致,強調國家對個人的幹預必須微乎其微。正如孫鵬先生所指出的,“法國民法典原本奉行‘絕對主義’,公示手段對物權變動毫無意義”。但由於這種模式,物權變動的公示特征已經完全喪失,違背了物權的可處分性特征。現在沒有壹個國家采用這個例子。後者是指買賣合同有效成立時所有權轉移,但未登記(不動產)或交付(動產)的物權只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不得對抗第三人。

2.?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

形式主義是指物權變動除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外,還必須有壹定的形式。形式主義可分為物權形式主義和債權形式主義兩種。前者是指物權變動需要單獨的物權行為才能導致物權變動。也就是說,僅僅在債權法中表示物權變動的意思是不夠的,還需要有物權當事人的自主約定,並且這種約定需要通過壹種法律上的外在形式——交付或者登記來表示,在物權變動之前。後者是指因法律行為發生物權變動時,除偶然債權外,當事人必須履行登記或交付的法律方式。就是承認債權的意思,同時承認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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