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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物權法與擔保法的沖突

法律主觀性: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證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民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六百八十九條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 *及擔保物權的適用範圍反擔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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