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對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擁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擁有* *管理權。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在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情況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由業主共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占主導地位。只要登記了專有權,分割的所有權就成立了,* * *權和成員權也就相應發生了,不需要單獨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81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歸業主所有。經業主同意,可用於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的局部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