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不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的特點是,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有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以懲罰違法行為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的,除依法應當退還的以外,應當予以沒收。非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獲得的金錢。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