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國家鼓勵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中,應當約定物業管理服務的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和收費起始時間,涉及物業買受人利益的約定應當壹致。
第十五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繳納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基金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