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算、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收支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也就是說,物業管理公司不僅有義務公布收支明細、費用用途、結余情況等,而且在業主提問時也應及時回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43條。
物業服務提供者有信息披露義務: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以合理的方式披露服務項目、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業績、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業主的部分經營和收益情況,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而公示只是信息公開的方式之壹。
物業服務提供者披露和報告的內容和方式可以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有約定的,按照有關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