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社區調解組織,調解物業服務合同糾紛。調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對糾紛進行調解和勸導,促使雙方相互理解、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糾紛的活動。
第三,仲裁解決。仲裁機構作為第三人對爭議的事實、權利和義務進行判斷。
第四,通過訴訟解決。正義是權利救濟的最後壹道屏障。當當事人在窮盡所有解決方式後仍無法解決糾紛時,可以選擇訴訟途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重大變化,不屬於商業風險。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明顯不公平,受到不利影響的壹方可以與另壹方重新談判;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