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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財產合同的法律規定

物業服務合同無效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物業服務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有約定無效的,可以認定物業服務合同無效。

無效財產合同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利益: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該合同無效,除非該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4.違反公序良俗: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5.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6.以虛假意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和相對人以虛假意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隱性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綜上,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無效的物業服務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57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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