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條除符合下列規定外,不得轉讓: (壹)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並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給他人。(二)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出售企業資產等改變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給他人開采。前款規定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禁止倒賣探礦權、采礦權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