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的規定:
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罪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檢查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
第七十六條緩刑的適用及其積極後果: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予以公告。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三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已執行原判刑期的壹半以上。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上已經服刑10年以上。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不會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有特殊情況的,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第七十四條?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是未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六條?超過下列時限後,該罪行將不予起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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