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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環評只需要上報不需要審批?

您好,環保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法明確規定: (壹)有色金屬冶煉和礦山開發、鋼鐵加工、電石、鐵合金、焦炭、垃圾焚燒、發電、制漿等可能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級環保部門審批。(二)化工、造紙、電鍍、印染、釀造、味精、檸檬酸、酶制劑、酵母等重汙染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級或者地級市環境保護部門審批。(3)法律法規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此外,新、改、擴建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選址、環境保護措施等發生重大變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環評單位編制相應的環評文件(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報原環評文件審批部門審批。如果是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批準後5年以上,需要報原環評文件批準部門重新審查。關於建設項目試生產:建設項目及其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後3個月內,必須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部門申請環境保護驗收。驗收時需提供相關批準文件和項目驗收申請文件。3個月內未達到驗收條件的,可向審批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經批準後可繼續試生產。壹般建設項目試生產時間不超過1年,核項目不超過2年。未履行相關手續違法投入生產的,由審批部門責令停止試生產,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20萬罰款,直至關停。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建設項目技術改造前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進行試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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